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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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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海休渔渔船逾期不归港 扣减或取消当年燃油补贴

2012/5/28 7:55:00
  威海休渔渔船逾期不归港 扣减或取消当年燃油补贴
《2012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》近日公布,《方案》规定,6月1日12时前,威海市休渔渔船必须回其船籍港停靠。凡逾期不归港者,扣减或取消当年燃油补贴。
据介绍,今年规定110kw以上渔船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(RFID)基站的港口。因辖区无港口或港口容纳不下等原因无法在船籍港停靠的,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辖区港口内协调解决,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凡未在6月1日12时前回船籍港停靠的,扣减当年度30%燃油补贴。6月15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停靠的,取消当年度燃油补贴。
伏季休渔开始后,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现场逐艘落实应休渔船(含渔业辅助船)停泊位置,填写《2012年山东省伏休渔船停港情况登记表》,每天清点船数,对有变动的渔船必须查明原因,确保随时掌握渔船动向。
伏休期间渔船维修仅限在本县范围内,确需跨县维修的,必须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渔政执法机构派员跟船送修。坞修渔船所有人应提供船舶维修合同,经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当日报有关部门备案,方可离开停泊点。坞修完毕后,重新开具转港证明,返回原停泊点停靠。凡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停泊地点的,扣减当年度50%燃油补贴。三日内拒不改正的,取消其当年度燃油补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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