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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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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月20日12时起渔船可在保护区内回捕增殖对虾

2013/8/23 9:37:00
  从有关部门获悉,自8月20日12时起,张网(含鳀鱼落网)、刺网渔船可以在山东省增殖对虾保护区内回捕增殖放流对虾。

按规定,张网(含鳀鱼落网)、刺网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8月20日12时至10月31日,而拖网回捕增殖对虾的可捕期为9月1日12时至10月31日。据悉,捕捞增殖对虾的单位和个人,应向当地县级渔政机构提出申请,并按其所持《捕捞许可证》登记的内容如实填写《山东省捕捞增殖对虾申请表》,核对无误后,由县级渔政机构发放捕捞增殖对虾证、旗,才可进行捕捞。

据了解,我省增殖对虾保护区的范围北起蓬莱灯塔,南至日照市绣针河口禁渔区内侧海域。捕捞增殖对虾的渔船和网具也有一定的要求,渔船的主机功率为136千瓦及以下,其网目内径不得小于54毫米;从事捕捞增殖对虾渔船的作业类型须与捕捞许可证核定类型相符,拖网、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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